上海居轉戶的政策是什么,關于居轉戶需要哪些條件。居轉戶政策出臺后將會帶來哪些新的變化。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年上海居轉戶政策,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首先你得有居住證 一、辦理對象: 符合《上海市居住證》申領條件的非本市戶籍的境內人員。 二、所需材料及辦理方式: (一)就業類新辦 (以下材料需原件、復印件,本人到場) ①有效期內居民身份證(遇身份證地址與戶籍地址不一致,帶好戶口本或戶籍證明) ②寄宿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備案登記、房產證、集體宿舍證明) ③實有人口居住登記表(由對應村、居委會外口協管員處領取) ④參加本市社保正常繳費6個月(不含補繳) ⑤勞動合同 (二)夫妻投靠類 (以下材料需原件、復印件,本人到場) ①夫妻投靠就提供投靠人的身份證 ②投靠人的結婚證 ③寄宿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備案登記、房產證、集體宿舍證明) ④實有人口居住登記表(由對應村、居委會外口協管員處領取) (三)子女投靠類 (以下材料需原件、復印件,本人到場) 成年繼子女投靠上海戶籍繼父母:(注:確定其于前妻或前夫的離婚時間,如在子女未成年前,按照未成年繼子女投靠辦理;如在之后,按以下收取材料) ①再婚父母結婚證書 ②親子關系證明(證明投靠人與上海戶籍配偶的親子關系證明) ③住所證明(寄宿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備案登記、房產證、集體宿舍證明4選一) ④被投靠人同意其投靠的證明書原件 ⑤再婚父母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⑥投靠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 ⑦《實有人口居住登記表》(需在居住地居委會外口協管員處領取) (四)未成年繼子女投靠上海戶籍繼父母類 (以下材料需原件、復印件,本人到場) ①再婚父母結婚證書 ②子女撫養權證明文件(民政或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需加蓋公章)復印件<注:配偶一方死亡的不需要提供(提供證明)> ③住所證明(寄宿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備案登記、房產證、集體宿舍證明4選一) ④再婚父母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⑤投靠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 ⑥《實有人口居住登記表》(需在居住地居委會外口協管員處領取) (五)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新辦所需材料: (以下材料需原件、復印件,系統內照片不符合需本人到場) ①寄宿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備案登記、房產證、集體宿舍證明) ②《實有人口居住登記表》(需在居住地居委會外口協管員處領取) ③身份證或戶口本 三、辦結時限: 審批通過,則30個工作日左右來取卡。 審批不通過(社保未繳滿則要繳滿6個月、招工未備案則讓單位招工)都弄好之后可拿好回執重新提交。 居住證如何積分? 一、基礎指標 1.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持證人年齡為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2.教育背景指標最高110分,相應積分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3.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相應積分。 4.在本市工作并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二、左邊加分右邊指標 1.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人才,積120分。 2.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120分。 3.持證人所學專業屬于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4.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20分。 5.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20分。 6.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 7.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并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8.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9.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 10.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其中具體積分標準(參考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 三、減分指標 1.3年內申請積分時有提供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2.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3.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四、一票否決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十五)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按以下程序辦理: 1、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機構負責對用人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在正式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通過的,及時將審核合格人員信息在政務網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4、公示無異議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及相關證明。 遷入戶口 (十六)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辦理“遷入戶口”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持證人員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三個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到落戶地區、縣公安局的戶政部門辦理《準予遷入證明》; 2、持《準予遷入證明》到外省市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 3、持《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及其他相關證明到落戶地的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遷滬人員及其隨遷家屬為農業戶口的,按國家和本市現行有關政策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家屬隨遷 (十七)辦法第十二條所稱“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是指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可以隨遷;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戶籍所在地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16周歲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隨遷的,另需提供學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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