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保繳費,是不是必須要跟個人的工資保持一致呢?這個問題主要是針對于社保稅改的一個問題。 因為我們都知道從2019年1月1號開始,社保將由稅務部門逐步開始征收,那么這也就意味著社保稅改的落實和執行,從2019年開始都是要慢慢的執行了。 隨著社保入稅+金稅四期的強大,只要對比工資和社保不一致,企業就存在問題。 理論上來說,工資和社保是一致的,但是兩者不一致,不一定就代表企業有問題。就算系統提示異常,不代表企業就存在問題的。 舉個例子,給小伙伴們一起分析這問題。 某總部在深圳,李四在深圳總部簽訂勞動合同,因李四是深戶,要求繳納在深圳,后面被總部派去上海公司任職,上海公司負責支付并承擔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稅、承擔社保費。 那上海公司來說,只有工資代扣代繳個稅,沒有社保,企業是不是有很大的涉稅風險? 有人有這樣的疑問:在上海只繳個稅,沒有繳社保,會不會被上海稅局認定公司有問題? 企業,總不能因為稅局要求社保和工資必須一致,所以總分公司不允許調配員工??隙ú恍械?,那怎么看這涉稅風險呢? 我們分兩種情況來看: 情況1:企業人資不變,企業如何面對稅務稽查? 需要企業從多方面方式證實。比如企業調配協議,按協議發放薪酬,有簽名文件等。 情況2:企業人員調配,企業如何面對稅務稽查? 就想案例那樣,李四在深圳總部交社保,調撥到上海公司,只扣個稅。這種情況怎么辦?賬務上可以把這部分社保作為其他應收/應付掛賬,上海公司可提供內部證據作以稅前列支。 其實,李四完全可以在總部繳社保和發工資扣個稅。由于上海承擔社保、工資。則需要上海公司支付給深圳總部,同時,深圳總部給上海分公司開票,作以稅前抵扣憑證。 因此,工資與社保的涉稅風險,必須與企業管理相關聯。我們需要全面徹底了解涉稅業務,準確理解涉稅政策,然后找到風險可控的方案。 目前,對于社保入稅后,如何繳納?沒按時繳納會有什么后果?不繳納社保又會有什么后果? 1、如果企業沒有按時繳納社保,會有什么后果? 企業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就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行為。如果企業以后補繳,不僅要繳納所拖欠的社保本金,還必須繳納一筆滯納金。按《社保法》規定,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滯納金。 2、企業不繳社保費和滯納金,會有什么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企業和員工達成協議,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是否可以?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所有用人單位及職工,都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職工本人以“承諾書”的形式,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是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通過約定、承諾等方式規避參保。 這樣的約定、承諾,沒有任何的法律約束力。 4、社保掛靠違法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登記。未辦理社保登記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表示,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禁止用人單位為“非員工”繳納社保費用,但掛靠過程中,企業會偽造工資表和單位員工花名冊等勞動關系材料,這些是違法行為。 5、養老保險繳滿15年就不用再繳納嗎? 退休并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若按月領取養老金需同時滿足,累計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因此,員工必須得等到法定退休年齡才能申領養老金待遇。 財務人員計提工資、社保和公積金最常問的問題,而且也是每個月必用的會計分錄。不會可不行??!下面,給大家準備計提相關分錄展示出來,如下: 1)計提工資 借: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工資 管理費用-工資 銷售費用-工資 制造費用-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計提社保 借: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社保 管理費用-社保 銷售費用-社保 制造費用-社保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3)計提公積金 借: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公積金 管理費用-公積金 銷售費用-公積金 制造費用-公積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公積金 以上關于工資與社保方面的問題,你掌握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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