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下半年是應屆畢業生找工作的高峰期,很多應屆畢業生完全不知道在簽時應該注意些什么。左邊華律網右邊小編接下來就為大家想寫介紹一下應屆畢業生在簽勞動合同時應該注意些什么。 一、應屆畢業生找工作應該注意什么 全日制學校學生入學時需要將檔案轉入學校,如果是外地學生,甚至連戶籍都需要轉入就讀學校。通俗地說,未畢業大學生的“坑”就在學校了,不能在讀書期間校外又扎“坑”,無法在外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諸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是基于勞動關系的,缺乏這一基礎,社會保險也無法繳納。只有當他們從學校畢業之后,跳出了這個“坑”,才可以辦理《勞動手冊》,開始與其他用人單位,這樣社會保險、公積金等也可以開戶繳納了。 但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確定就業意向后如何來維系呢,是否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就對雙方缺乏保障呢?其實并非如此。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每年都會提供《就業協議》,供用人單位和應屆畢業生確定用工意向使用。這份協議并非勞動合同,但充分保障了應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權益。 二、試用期合同簽訂程序 在求職過程中,碰到用人單位要求先試用,后簽約,有的要求試用半年或一年,然后決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同時,第十三條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等項內容。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兩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如果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總的說來,自用工之日起,企業就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內,企業隨時可以根據《》第二十五條,,勞動者同樣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因此,如果企業提出先試用再簽約的要求,勞動者應該按照上述規定,要求企業先簽約再試用,以免自己的權益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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